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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8日 星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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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艺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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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陶瓷行业协会陶瓷艺术委员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称是:江苏省陶瓷行业协会陶瓷艺术委员会(简称江苏省陶艺家协会)
  第二条  艺委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江苏省陶瓷行业的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隶属于江苏省陶瓷行业协会,为二级学术组织。
  第三条  艺委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指引下,在江苏省陶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陶协)的领导下,进行江苏省的陶瓷学术研究、交流和相关活动,维护全省陶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我省陶瓷繁荣发展。
  第四条  艺委会受省陶协的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艺委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艺委会的职责范围: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省陶协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在省陶协的指导下,为省陶协会会员企业的陶艺工作者提供学术上的支持。
  三、研究并向省陶协提出我省陶瓷艺术的发展走向、建议意见。
  四、进行调查研究,为传统陶瓷艺术的保护、传承做好技艺上的辅导工作。
  五、组织陶瓷艺术的学术研究、艺术讲座,开展相关的陶瓷艺术活动。
  六、开拓、发展我省的陶瓷艺术,既要担负传统陶瓷艺术的技能教育,又要为现代陶艺的创新作出不懈的努力,创新发展,培育陶艺新人。
  七、编辑会刊,做好《江苏陶艺》编辑、发行工作。
  八、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九、开展有利于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艺委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艺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艺委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艺委会的意愿;
  三、本省从事陶瓷艺术设计、教育、科研,在陶瓷行业有成就、有专长、有影响的个人。
  四、有两名老会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由省陶协制作的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艺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艺委会的活动,取得有关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三、获得艺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艺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向艺委会申诉求援的权利;
  六、每个会员免费获得《江苏陶艺》一册。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艺委会章程 ,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艺委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艺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会刊《江苏陶艺》撰写文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艺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艺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艺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通过,报省陶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艺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通过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通过设立分支机构(会员小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会员小组)的负责人;
  八、领导艺委会各分支机构(会员小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艺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艺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艺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为社团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艺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陶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艺委会主任委员为艺委会的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艺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艺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省陶协汇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艺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会员小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小组长)、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艺委会顾问:
  一、艺委会聘请若干名顾问;
  二、顾问应为在陶艺界有突出地位和影响的我省陶艺工作者;
  三、顾问可由省陶协建议或由委员会提名,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四、顾问不受年龄限制;
  五、顾问有参加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和向艺委会指导工作的义务。
  第三十条 艺委会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
  一、艺委会聘请名誉主任委员一名,名誉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二、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必须是在陶艺界有突出地位和影响的我省陶艺工作者;
  三、名誉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可由省陶协建议或由主任委员提名,经艺委员(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四、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不受年龄限制;
  五、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有参加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和向艺委会指导工作的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艺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省陶协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艺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艺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艺委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艺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省陶协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艺委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陶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艺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艺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艺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陶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艺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艺委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陶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艺委会终止前,须在省陶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艺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艺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上交省陶协,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艺委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陶协批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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